巿县项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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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项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标准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县、区公安分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鹿寨县公安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鹿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10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11513 监督电话 0772-6811513 12 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2006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13 实施对象 申请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法人、个人、其它组织 14 行使层级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县、区公安分局 15 权限划分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16 行使内容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10日内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3日内 承诺办结时限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5日内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1日内 19 实施条件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20 申请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艰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项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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