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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doc

发布:2017-02-17约8.68千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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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省政府令[2011]129号规定 关岭县水务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21、24、27、28、29、31、32、33、35条; 水政水资源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县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省政府令[2011]129号规定 关岭县水务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21、24、27、28、29、31、32、33、35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8、9、10条 水保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县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在建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水电站)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审批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 关岭县水务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条; 建设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县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省政府令[2011]129号规定 关岭县水务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条;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6、7、8、11条; 建设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县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水能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权许可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十三条 关岭县水务局 保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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