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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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
政
许
可
红
山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总结、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组提出的验收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心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2
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许可
行
政
许
可
红
山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心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暂扣、吊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3
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场所的许可
行
政
许
可
红
山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心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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