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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民政局保留行政权力事项.doc

发布:2017-02-22约4.67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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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民政局保留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行政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 目 子 项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们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属地管理,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监管审批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团变更登记(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实行属地管理,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监管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 单位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3年7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发行地名工具书、图(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出版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物业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管护地名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行属地管理,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做出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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