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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财税差异分析课件.ppt

发布:2018-02-26约4.22万字共25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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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帐面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业务一: C公司用甲设备与A公司交换乙设备一台,甲设备帐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乙设备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公允价值130万元。C公司向A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所得税率为33%。 C公司:乙设备=120+10=130 借: 固定资产-乙设备130 贷:固定资产-甲设备100 银行存款10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20 A公司:甲设备=130-10=120 借:固定资产-甲设备120 累计折旧80 银行存款10 贷:固定资产200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10 假定不能可靠的计量公允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帐 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C公司换入乙设备入帐价值=100+10=110(无损益) 纳税调整:20万元 A公司换入甲设备入帐价值=120-10=110万元(无损益)。 纳税调整:1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9月,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与乙公司的B商品进行交换,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做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产品的帐面价值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30000元(不含税).B商品的帐面价值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30000元.2007年5月,甲公司将换入的B商品出售,出售价格为40000元(不含税).假设上述交易不具商业实质,甲.乙不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B 20000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5100 贷:库存商品 ---A 2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5100 2006年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确认产品销售收入30000元.确认交换所得1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如果甲公司2006年实现盈利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且在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元(30000-20000) ×33% 借:所得税16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 贷:应交税金19800 2007年5月,甲公司将B商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0×17%=6800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金_销项68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2007年,会计上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20000元,确认销售利润为20000元; 税务上确认销售收入为40000元,计税成本为30000元.确认转让所得10000元.因此,2007年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如果甲公司2007年也实现盈利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借:所得税 16500 贷:应交税金13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 乙公司的税务处理与甲公司的处理相同. 2. 税收收入的确认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即只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业务金额大小,一律按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3.税收收入的确认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税法上规定的各种视同销售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根本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但税法一律要按照对外销售的售价计征流转税和所得税。? (八) 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流转税、所得税等。 案例1:甲企业以托收承付的方式向乙企业销售一批产品,成本400,000元,市价600,000元,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已知乙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促销以免存货积压,同时考虑到乙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的,仍有收回货款的可能性。由于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甲企业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 ?由于从税法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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