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4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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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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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目 录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审判领域处于核心地位并发挥基础功能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是民事审判基本规律的要求和体现。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具有的功能、各项基本制度的操作规程。
本章教学重难点: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与适用,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关系,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权利,回避的情形与人员,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与例外。
本 章 导 语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它对于案件公开、公正审判,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规范的内容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而后者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具有规范作用。
(2)前者比后者在内容上更具体,即前者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而后者是对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抽象表述,并不规定诉讼程序的具体阶段和步骤。
(3)前者的效力仅及于民事审判领域;而后者的效力贯彻始终,即在民事诉讼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阶段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的组织形式又称为合议庭,是相对于由一名审判员审判案件的独任制而言的。在我国,合议制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或可以适用独任制审判案件的特定情形外,均应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在不同的审理程序中组成形式有所不同。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1.第一审合议庭
(1)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2.第二审合议庭
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3.重审合议庭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合议庭
(1)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5.非讼案件合议庭
(1)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1.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2.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应落实合议庭的职权、强化其职责,使合议庭真正承 担起法院的审判职能
2.审判委员会虽然不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定权,对其作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独任制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在我国,独任制主要适用于:
1.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但是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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