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7章 督促程序.ppt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三编
审 判 程 序
/17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目 录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督促程序是一种快速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非讼程序,支付令失效后,经债权人同意,案件可转入诉讼程序。本章内容与第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存在一定联系。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与掌握督促程序的特点、支付令的效力与撤销、督促程序终结。
本章教学重难点: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支付令异议、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
本 章 导 语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时,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别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适用范围特定
(二)审查过程简捷
(三)程序适用可选择
(四)与诉讼程序衔接
(五)程序终结附期限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二)申请支付令的形式
(三)管辖法院
一、支付令的申请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由1名审判员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已受理;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二、支付令的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命令,是一种司法文书,也是督促程序的核心内容。
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另外,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一、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立即生效。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支付令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二、支付令的效力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1)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支付令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
(2)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3)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4)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5)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三、支付令的失效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为纠正确有错误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43条的规定,发出支付令的基层法院院长发现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四、支付令的撤销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一)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二)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三)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一、支付令异议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督促程序终结,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形或者基于某种特殊原因,督促程序结束。
督促程序终结有以下三种情形:
1.自然终结。
2.裁定终结的法定情形。
3.其他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二、督促程序终结
1.督促程序有哪些特点,它与简易程序有何异同?
2.申请支付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4.督促程序在什么情况下终结?
5.督促程序为什么会出现“睡眠化”适用困境?
6.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特别程序和督促程序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