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问题信托公司处置看我国信托业发展障碍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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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题信托公司的处置看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障碍及建议
摘要:近年来信托整顿折射出信托业在其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诸多问题,不仅包括处置过程本身的障碍,还包括信托自身经营和外部环境的障碍。本文对这些问题深入分析,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依据全局性的观点,从法制建设、监管协调、基础设施、风险处置、经营模式以及战略联盟等方面对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托;风险处置;障碍
一、当前问题信托公司处置面临的主要问题
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对多家问题金融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其中,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的力度也在进一步加大,并从以往的行政性行业整顿模式逐步过渡到对市场化退出模式的探索,但处置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现实障碍也给该项工作的推进带来较大难度。
1.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在法理层面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从当前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的实际来看,这方面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风险处置的初期,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停业整顿、行政撤销与破产清算的界定问题,但理论上的模糊往往是许多信托公司在停业整顿初期工作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由于金融机构行业管理与现有司法体系在出发点和宗旨方面不完全一致,导致在资产保全、执行程序、保障手段、退出模式等方面出现冲突,使许多预定的计划执行起来举步维艰。
进入后期破产程序时,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破产立法,信托公司又面临着按一般企业破产程序进行着第二次资产清算和处置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金融机构退出在法理上和立法程序上的不足,《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以及《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衔接。[1]
2.信托公司市场退出过程中面临着操作层面上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
(1)资产保全工作难度较高。由于全国各地的法院都有权查封执行停业整顿的信托公司的资产,影响了保全和追收资产工作。停业整顿公司的决策主体不明确,在保全资产、履行董事会权利等方面并不明朗,依法保全资产难度较大。
(2)案件胜诉后执行不力。以问题信托公司为原告的案件胜诉后存在着执行不利的情形,部分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存在多头债务,有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先期查封;部分被执行人涉及到政府部门,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个人和企业赖账,公司胜诉后得不到执行。
(3)主张债权的效力不足。一是问题信托公司长期不追收贷款,贷款基本上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力。同时,在第一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又无法与担保人即第二债务人联系,因而通过追收担保物以保全资产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状态。二是贷款抵押手续不完善。有的贷款以房产或汽车等其他资产做抵押,但没有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和接管抵押物,造成抵押物悬空。三是诉讼证据难以查找。在应诉案件中,能查找到的材料很有限,特别是一些特种金融债券、国债纠纷及各公司外省分支机构的案件,对出庭应诉造成很大的困难。
3.配套机制的缺失阻碍了问题信托公司的市场化退出进程。
(1)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缺乏应有的风险补偿机制。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国家实际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其实质等于国家向危机金融机构提供了隐性无限的担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这种隐性无限担保划上句号,目前,保险保障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经启动,而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过程中风险补偿机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起来。
(2)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债务清偿制度有待改进。《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了机构撤消的宣布、清算、组织清偿等问题,但没有解决如何保证债务清偿这一关键性问题;条例规定了个人债权优先偿付,但对个人债权不够偿付时如何解决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机构的债权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同时,在处置金融风险的实践中,往往动用公共资金对个人债务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3)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约束制度尚未建立。没有规范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这必然使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受到挑战;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资产处置过程中同样缺乏有效的监督,这样容易导致资产处置权利的膨胀与滥用,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二、从风险处置折射出信托业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障碍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信托风险处置属于事后处理阶段。但问题信托公司在停业整顿、行政清算、撤销关闭以及破产退出过程中折射出许多问题,不仅反映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过程中面临的障碍,同时也暴露出信托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内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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