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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公司发展与监管情况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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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公司发展与监管情况 闵路浩 2013.10 主要内容 第一章 信托制度的起源 第二章 中国信托业发展沿革 第三章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 第四章 中国信托业风险与监管 第五章 中国信托业前景展望 2 1 第一章 信托制度的起源 “信托”是个奇特的“东西”。东方人对其浑然不觉;西方人却在生活中、商业上不可或 缺。数百年来,东西方文化、商贸、政治、科技及法律等各方面交流不可谓不多,但惟独信 托这个概念,时至今日仍未为东方人所熟悉。 一 “不懂历史就不懂信托” 土地分封 公元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英国开始了至今近1000年没有外族入侵的稳定发展。 国王威廉通过征服拥有英国。在封建社会的英国,土地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国王 把土地分封给随从(贵族),随从再次分封给他人,他人再次分封,直到实际使用土 地的租户,使得一片土地承载多人的利益。 3 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 普通法 • 威廉征服英国后,普通法在全英适用。普通法与其他欧陆国家普遍接受的罗马法不同, 其不希望更改前判的观点使其带有僵硬刻板的色彩。 • 正因如此,当时社会财富的主要价值体现——土地方面,缺乏遗嘱权力。 • 于是,社会存在压力和动力寻求新的方式建立土地继承,避免封建负担。 • 用何方式解决社会需要呢? “用益”(USE) • 以“用益”(USE)解决问题。 • 即A将土地交于B,为了C的利益。B虽是所有人,但须按照C指示行事。 • “用益”设计并不为当时英国普通法院所承认。依据普通法,“用益”下的受托人B完 全居于财产所有人地位,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所有权所加的限制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道 德上的,受托人被强调“良心”的重要性,其行为标准来自宗教,高于普通法律。 • 如果受托人不顾信义,受益人也无可奈何。普通法僵化保守,严守法律程序而不富于 变通,因此“用益”下的受益人利益无法取得普通法院的保障。 4 2 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 “衡平法” 该情形在十字军东征普遍运用“用益”方式处理土地财产时大量出现,于是人们 直接诉诸国王,请求救济。 国王是拥有最高审判权的人,向臣民保障正义。司法大臣(牧师)扮演“国王良 心守护者”的角色,判定法定所有人B以良心行事,“用益”因此成为对C的私人义务。 而司法大臣的角色逐渐演变为大法院法官,并逐渐发展成仅与用益权规则有关的大法 官法庭——衡平法院,进而通过衡平法院的“判例”发展出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 法”。 大法官一方面继续承认“用益设计”下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人地位,另一方面 又以正义与良心的名义,使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财产的义务具有效力,并赋予受 益人依衡平法院程序请求受托人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 “用益设计”逐渐被衡平法院赋予了衡平法上的效力(受托人负有义务和受益人 享有权利)而予以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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