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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ppt.ppt

发布:2017-10-27约2.6千字共2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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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杭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 徐建华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6文件, 税务总局发了财税(2000)91号, 国税发(2000)149号 浙地税二(2000)244号 等文件,规定从2000年1 月1日起,独资、合伙企业(含律师所)改征个人所得税。 注:雇员律师与合伙人律师都是征个税,但有区别。 国税发(2010)54号文。核定改查帐。 收入确认 (1)、办案收入。注:是全额,不是分成额,应按全额缴营税。有些事务所把营业和个税都分解到律师个人,这样计税可能会有问题。(下面细说)。 (2)、顾问收入。 律师到企业当法律顾问。(注:个人去与事务所去的区别。个人去是按劳务,如是所按排去的,是工薪) (3)、咨询费收入。如上门咨询等 (4)、其他收入。如提供其他服务收入。如有其他收入 成本核算中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是按服务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7%、5% 。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6% 与税收、财务核算有关的三个主要文件: “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发(1997)43号 “财税(2000)91号文件” “税前扣除办法” 浙地函(2003)378号 “关于调整合伙企业扣除标准…..”财税(2008)65号 注:有二个“税前扣除办法”,内容有点不同,以省局的为准。 税前扣除的工资和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组成? A、所谓税前充许扣除的工资是:2008年一月一日起是合理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之前是按1600元在税前列支,2006年前是800元。   B、雇员律师按分成收入的工资,其实质就是计件工资。   C、合伙人的分成收入。据总局2000年91号文的规定,合伙人的工资是不能进成本的(有费用扣除2000元的标准),它是税收上概念(本质上合伙人是没有工资的)。 二种处理方法。 一是先调增利润后将利润分给投资人。       二是先进成本,后分配利润再将投资的工资加入自已的所得额一并缴税。       不管哪一种都是没有减少所得额。      D、雇员律师的保底工资,其他行政人员的工资。 关于三项经费的问题: 三项经费 工会经费2% 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原1.5)按工资总额据实扣除。    工资是雇员律师的分成收入和其他行政人员的工资收入。    合伙人的工资是不能进成本的。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每一纳税年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 与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过当销售收入的0.5%  规定上缴给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规定上缴给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注:此是十年前的规定,所以仅指上缴给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 基本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养老、医疗、住房、失业。 住房公积金: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内,不得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四金”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实缴。商业保险不行。 不得在税前列支的费用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各种名义计提准备金、各类行政性罚款不充许在税前列支. 福利费列支范围 夏天的冷饮费可以的福利费中列支,但是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亏损 补亏,企业补、五年 关于办案经费 的扣除标准  1、为什要扣除办案经费?办案费所包含的内容。(交通、资料、通讯、聘请人员等)   2、是扣谁的办案经费? 总局只规定了雇员。合伙人是我省的规定的。   3、扣了办案经费后,律师不能再否报销相关费用,合伙人同样也不能报。如可以报,等于是一笔费重复报了二次。   4、 (1)、雇员律师是分成收入的30% 先扣30%,后按工薪征税。 (2)、如营业税由律师个人负担,如何计算这30%   (3)、雇员律师如有顾问费收入能扣办案经费吗?   5、合伙人也是应按办案的分成收入扣30%。合伙人年终的利润分配是不能扣办案经费的。 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和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雇员:按分成收入扣30%再扣2000元,计算个税。如营业税由雇员承担,其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举例1 雇员律师张某五月份共办三个案件,合计案件收入3万元。原约定他与律师事务所5:5分成。当月张某共缴“四金”1000元。 张某五月的分成收入=30000元÷2=15000元  张某五月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0.7-1000元-2000元              =7500元  张某五月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0.2-375=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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