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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思考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和其他常见的税种一样,主要以累进
税制和比例税制为主。而我国是通过分类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比例税率也有累进税率。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两种税制的优劣不
能一概而论,从不同角度出发、以不同目标为导向,均有不同的分
析方法。本文将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出发,探究其合理性和
不足,并且提出税制改革的设想。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1、主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主动收入,指的是用花费主动的劳动和经营获取的收入,常见
的也就是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等。我国对个人主动收入
的所得税征收,主要以累进税率为主。
在主动收入的个人所得中,累进税制的量能负担的公平性的优
点较为明显。我国在对主要分析如下。
参与社会劳动的人,不单纯是?X?假设中的经济人,更适用的是
Y?理论。个人因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满足基本生理需求之后(甚至
满足一定程度的享受之后),有很大程度已经不是为了单纯的税后收
入在努力,而是为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自我实现的需要。所以
适用累进税制(主要指超额累进税制)较高档次的个人,基本都是
社会各领域的精英,其目标不再停留在税后收入的投入产出率上。
所以累进税制带来的扭曲对其影响较小(至少比纯经济效益分析的
要小)。
另外,个人取得的劳务收入,其主导是雇主和个人两个方面,
税收筹划的自由度较小。而且对于个人而言,精细化税收筹划的能
力有限,或者是花费精力、财力进行税收筹划的价值不大。所以因
税收筹划而产生的横向不公平出现概率较小。
2、被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被动收入,指的是利息、租金、资本利得等投资收入。我国对
个人被动收入的所得税征收,主要以比例税率为主。
凭资本获取个人所得,一般而言为了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更为明
确,所以一旦采取累进税制,其投资热情必定下降,税收扭曲更为
明显。从而阻碍整个社会资本的流动性,造成资本效率低下,既不
利于微观经济体本身,更影响宏观经济。
另外,通过资本取得个人所得者,一般都是有一定税收筹划能
力(至少有较为强烈的税收筹划意愿)。再者,通过资本获利不同于
通过劳务获利,后者还受制于用工方,而前者基本掌控于资本所有
人,所以采取税收筹划的条件更为便利。而采取税收筹划的直接后
果就是将大的资本运作所得拆分为若干小的资本运作所得。所以如
果采取更为复杂的累进税制,一是因为税收筹划的存在而难以取得
预期效果,二是对没有能力进行筹划的小资本持有者产生不公平,
三是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后果会导致社会资本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一、从不同观察角度分析两种税制的优劣
1、税收量能负担的角度
比例税制,是一种简单意义上的、形式上的公平,对不同的对
象所取得的收入以同样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随着
课税对象数额的提高,所征税的比率也提高,对取得收入能力强的
纳税人征收更高比例的税金,是政府对收入调控手段的体现,按学
界的说法,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
至于上段中“实质上的公平”为什么用引号,我认为这是有前
提的,是在特定环境中的。笔者以为,在理想的、均富的社会环境
中,个人所得税采取比例税制无疑是公平的。但是现实中,每个国
家都不同程度存在贫富差距,而且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出发,
绝大部分国家的个人收入差距都是属于需要调控的,所以累进税制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才被称为“实质上的公平”。所以,从税收量能
负担的角度考虑,在绝大部分国家的现实社会中,累进税制更为公
平。
另外,从量能负担角度考虑,比例税制还存在其天然的劣势,
笔者以为,在商品税中体现的累退性在所得税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比例税制下,从形式上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相同的,但是要考虑
到个人收入关系着个人、家庭的消费性支出,而生存所必须的消费
性支出存在较强的刚性,不会因收入成倍增长而成倍增长。所以面
对同一税率而言,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其收入扣除税金和消费性
支出后,用于积累、投资的资金会进一步与高收入者拉开差距。
综上,从税收量能负担角度来看,累进税制更显公平。
2、税收扭曲角度(无差别劳动的边际报酬)
税收扭曲,一般由税收超额负担产生。在西方经济学领域,税
收超额负担一般多用于对经济体产量、售价等经济因素的分析。但
是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税收扭曲的现象同样存在。
在从税收扭曲的角度来分析,比例税制可以较大力度鼓励有能
力者通过更努力的劳动来获得更高额的税后收入。而累进税制的情
况下,正好处在累进税率的台阶中间的纳税人,可能会“多赚一元
钱,多交几千税”,从而出现税前收入高者,其税后收入反而更低的
倒挂现象。当然,累进税制中的改良——超额累进税制较好解决了
这一问题,至少能够保证税前个人收入高者,其税后收入大于税前
个人收入低者(至少不低于,极端情况是最高档税率为?100%)。
然而,哪怕采取了超额累进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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