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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用工责任.doc

发布:2015-09-16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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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用工责任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用工责任。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单位用工——劳动关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执行职务——完全替代责任   4.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 敎育 网   注意: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新旧法条比较   ①不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②不再区分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雇主   ③不再规定连带责任,完全替代责任   (二)个人用工——劳务关系   【侵权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劳务关系的范围: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包括家庭用工、私人帮工   2.劳务关系中自己受到损害的,非工伤事故的,双方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定作人须有过错才承担替代责任   【人损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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