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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考点解析:共同侵权行为.doc

发布:2015-09-20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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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共同侵权行为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共同侵权行为。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   2、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法律敎育 网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甲乙共同将丙打伤,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   二、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判定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如多人分别抛石子砸中第三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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