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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考点解析:产品责任.doc

发布:2015-09-19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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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产品责任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产品责任。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产品责任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二)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三)责任承担   1.生产者、销售者对外:连带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对内:追偿时销售者根据过错分担责任——谁过错,谁承担   【侵权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仓储者、运输者有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向其追偿   【侵权法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受害者不能直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求偿,只能由生产、销售者赔偿后再向其追偿。法律 敎育 网   (四)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五)产品责任的三项创新(一个义务二个责任)   1.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责任   【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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