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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网络侵权.doc

发布:2017-10-05约小于1千字共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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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网络侵权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网络侵权。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侵权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二)责任承担三层次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 法律 敎育网   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提示——删除;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明知;责任: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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