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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考点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doc

发布:2015-09-19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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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015司考民法考点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二)免责事由   1.过失相抵: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完全无过错的,责任减轻到不超过10%   2.故意免责: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谁控制、谁承担   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法律 敎育 网   保险公司→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保险公司→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4.盗抢的机动车   盗抢人承担→保险公司垫付费用的,有权追偿   5.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   (1)参加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保险救济)   (2)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济)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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