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PPT 7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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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立法宗旨;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立法宗旨;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2)国家对某一公司批准的税收优惠,只能该公司独立享受
例如:某企业家拥有A、B共2家公司,A公司盈利100万元,B公司盈利160万元;若A公司被批准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只有A公司不用上缴企业所得税;B公司仍然按25%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2家公司不能捆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公司下设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拥有A、B共2家分公司,总部亏损30万元,A分公司盈利100万元, B分公司亏损60万元;则盈亏抵销之后按10万元的25%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4)分公司在异地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在总部的注册地缴纳
【提示】① 税法所指的分公司必须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基建施工的项目部等;
② 在异地且经营规模较大的,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按一定比例对分公司预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分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总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抵减;
③ 每个分公司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只能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2、纳税主体税赋比较原则;运用举例;某年经营状况如下:
(1)甲公司(商贸公司)全年销售收入13000万元,销售成本11260万元;
发生运输费用580万元(全部由乙公司开来运输发票);发生仓储费用400万元(租用丙公司的房屋作仓储,由丙公司开来发票);
发生其他相关支出638万元(含相关附加税金等),实现利润计122万元。
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
=122×25%=31万元;(2)乙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共620万元(其中为甲公司运货收入580万元),全年发生折旧、修理共300万元,油料消耗等支出共240万元;
上缴营业税及附加税共21万元,发生其他杂项支出共58万元。
当地税务机关按收入的2%预征企业所得税12万元。
该公司账面实际盈利
=620-(300+240+58+21)=1万元
扣除预交企业所得税12万元,实际亏损
=1-12 =—11万元;(3)仓储公司拥有土地和房屋入账价值2600万元,年计提折旧130万元,年发生维护费用、人员工资、管理支出等210万元;年租金收入400万元(甲公司租用房屋等支付)。
① 年上交营业税及附加税
=400×5.5% =22万元
② 上交房产税=400×12% =48万元
③ 年实现利润
=400-(130+210+22+48) =-10万元
④ 税务机关按收入的2%预征企业所得税
=400×2% =8万元
以上3个公司共交企业所得税
=31+12+8 =51万元;案例剖析;④ 甲公司少交增值税=580×7%=41万元
同时,由于乙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以营业税为纳税主体,无法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政策,导致汽车运输耗用油料不能抵扣增值税
⑤ 少抵扣增值税
=240÷(1+17%)×17%≈34万元
以上④⑤两项比较,共少交增值税
=41-34=7万元
但是,由于乙公司独立交纳营业税,可能导致实际税收负担增加;(2)若只设1个贸易公司,兼营临时外运和房屋出租,则纳税情况为:
① 贸易收入=13000万元
② 临时运输收入=620-580=40万元
(不存在内部之间的运输收入580万元和房屋租金收入400万元)
同样,贸易公司少了该部分支出
③ 导致多交增值税=7万元
④ 应交营业税=40×3.5%=1.4万元
⑤ 收入总额=13000+40=13040万元;⑥原甲公司保留成本费用
=11260+638=11898万元
⑦原乙公司保留成本费用
=300+240+58=598万元
⑧原丙公司保留成本费用
=130+210=340万元
⑨成本费用总额
=11898+598+340=12836万元
⑩房屋和土地变成自用,按原价80%的1.2%上交房产税=2600×80%×1.2%≈24.5万元;只设1个公司的利润、应交、少交税比较;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2、运用的基本原则;3、运用举例;案例问题;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三、企业所得税税率及优惠的主要内容;2、从2008年初实施,同时照顾现实,5年过渡期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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