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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及公示情况说明
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
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7年3月6日通过内部网络公告的方式发布了《激励对象名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
年3月15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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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6、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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