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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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衡水水市市突突发发公公共共卫卫生生事事件件应应急急预预案案 ((试试行行))
为切实有效地预防、控制和 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以下简称
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
的社会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
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
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
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
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范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卫生
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卫生事件应
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
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
及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依靠科学处理突发卫生事件。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突发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
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
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卫生事件
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卫生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
发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和特大突发卫生事件。
(一)一般突发卫生事件。存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的潜在危险因
素,尚未引起重大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
发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卫生事件。
1、毗邻我市的山东省德州市及我省沧州、保定、邢台、石家
庄等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禽流感疫情,我市境内无病例报
告。
2、乙类、丙类传染病 (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肺
炭疽)在一个县市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
上。
3、在一个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在市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
食物中毒事件。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
应。
6、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
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戈瑞的放射性突
发事件。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8、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发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指出现疫情或小范围内的扩散,尚
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卫生事件。
1、发生鼠间鼠疫,或肺炭疽疫情流行范围局限在一个乡
(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
例,但无续发病例发生。
3、发生霍乱疫情,一周内发生2例以下,疫情局限在一个乡
(镇)内。
4、乙类、丙类传染病 (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肺
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
病水平2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该县市
区以外的地区。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
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
发事件。
9、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10、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三)特大突发卫生事件。指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疫情涉
及人数多或出现死亡病例,危害严重、影响大的突发卫生事件。
1、出现人间鼠疫,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 (镇),一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禽流感继发病例。
3、霍乱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 (镇),1周内发病2例以上,或
市区内发生霍乱疫情。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波及两个以上县
市区,造成重大影响。
5、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引起中毒
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6、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扩
散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7、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 (Bp)密封型≥4×106,
非密封型≥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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