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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发布:2021-08-16约1.56万字共2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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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Arabic 1 —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县人民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实施条例、《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1.3 工作原则 1.3.1 要提高全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日常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统一领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化分级管理。县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3.3 县政府及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科学指导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研和培训,为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1.3.4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或需要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和XX省、XX市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XX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涉及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XX市发生或传入XX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XX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XX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XX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疫情波及2 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XX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XX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 个以上县(区),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XX市发生或传入XX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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