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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doc

发布:2020-01-29约9.21千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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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 2.自治区境内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4.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县(市、区),发病15—50例;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的1倍以上; 6.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7.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人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 11.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12.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5例以上;或其他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自治区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20例以上; 4.霍乱在一个地(州、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地(州、市),一周内发病50例及5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且疫情已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 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 10.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11. 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X106-,非密封型≥4X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卫生部认定的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事件。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病人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白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 期(6天)内发病10例及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自治区境内出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已扩散至国内其他省份或周边国家,或者国内其他省份或周边国家发生疫情扩散至我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卫生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均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地点设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卫生、交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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