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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优品”评价通则第4部分:服务业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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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DASXXX.4-XXXX

“青岛优品”评价通则

1范围第4部分:服务业用

本文件规定了服务业类“青岛优品”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评价原则和评价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服务业类“青岛优品”的评价工作。专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意

3术语和定义

T/QDASXXX.1-XXXX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求

服务业类服务

为满足顾客需求而提供的无形活动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餐饮、住宿、文化、娱乐、教育、

医疗、金融、物流等服务。征

4基本条件会

参与申报服务业类“青岛优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要求:

a)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连续运营3年以上;

b)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且在有效期内;

c)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具有严格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d)具有现代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文化,并形成可宣传、可推广的服务模式;

e)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亏损情况(对公益性单位亏损情况不做限制性

要求);准

f)上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对公益性单位亏损情况不做限制性要求);

g)在职人数50人以上;

h)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

事故;

i)申报主体及其法人近3年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j)无重大网络舆情事件。

5评价原则

5.1基本原则

青服务业类“青岛优品”评价原则应符合T/QDASXXX.1第5章的要求。

5.2特殊要求

5.2.1服务优质

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服务质量安全可靠,服务体验优良。

5.2.2特色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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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应具有青岛地方特色,体现青岛服务业优势。

5.2.3诚信经营

服务提供者应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2.4品牌引领

服务应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能够带动青岛服务业品牌建设。用

6评价内容

6.1评价指标专

服务业类“青岛优品”的评价指标包括质量、创新、品牌、效益、可持续发展内容。

6.2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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