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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培训课件】.ppt

发布:2016-11-21约字共7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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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食物中毒事故单位的民事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法》九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学校食物中毒的责任追究 学校是特殊的领域,在这方面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追责更严厉。 原卫生部、教育部于2005年11月出台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6年,省卫生厅、教育厅出台《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学校三方的职责与责任追究。 *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 监管部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了许可证件。 2、对条件达不到发证条件的,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4、未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提出整改 *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 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未及时有效 处置,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 案例一 2014年1月8日,监察部通报5起危害食品安全追责案例 山西省孝义市金晖小学学生集体腹泻事件失职渎职案。该学校食堂长期无证经营,且存在通风不畅、管理不严、卫生安全措施缺失等问题,致46名学生集体腹泻。孝义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梧桐镇政府存在监督管理不严、督促整改不力问题。孝义市教育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等11人受到政纪处分。 * 案例二 海南省三亚市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食物中毒事件 2012年8月12日,外地游客在该酒店食用早餐后,陆续出现发热、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截至8月13日20时,先后有141名游客到医院就诊,其中113人住院治疗。 8月13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的厨房、食品工用具、食品原料及相关食品实施查封,责令该酒店西餐厅从即日起停业。 * 国光豪生度假酒店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判定此次事件为都柏林沙门氏菌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三亚市食药监局调查取证认定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可疑食品蛋炒饭的食品原料:鸡蛋、香米、冻什菜粒等;没收违法所得61800元;处以货值十倍(最高处罚倍数)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18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679800元)。 案例三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映天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2013年6月13日下午,映天学校部分学生陆续出现发烧、腹泻、呕吐症状。经专家组会商,确定为沙门氏菌污染食品引起的感染性腹泻。发病学生均系该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部的学生,其中有29名为中考生。在医院就诊学生人数最多时为386人,其中医学观察231人。   纪委通报问责11人两人免职   6月27日,眉山市东坡区纪委公布的这份处理名单中,被追责的公职人员有9人,两人被免职,即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勇前、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纪委书记黄金泉等二人被免职。 * 案例三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映天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另外7名公职人员,给予一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三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三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事发学校有两人被追责,学校党支部书记刘映安被撤销党内职务,学校董事长陈天琪被留党察看一年。  当地还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映天学校负责学校食堂的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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