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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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
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 ﹞
50 号)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
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
办国际会议。
(一)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
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
谈会、答辩会等。
(二)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
内会议。
(三)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
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正式会议代表来自3 个或3 个以上
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
第三条 严格控制国内管理会议数量和规模。召开业务
会议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教
学科研活动的需求确定会议数量、会期和人数。
第四条 各单位应将会议费纳入年度预算,严格会议费
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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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各单
位应事先将会议申请(包括会议名称、会议类型、会议内容、
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范围及工作人员数量、会议费预算表及
列支渠道等)按以下流程送审后方可执行:
(一) 国内业务会议
1. 学院(研究院)举办的教学、科研业务会议
会期在2 天以内且参会人数不超过50 人的由学院(研究
院)负责审批,超过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教学业务会议由
教学主管部门审批,科研业务会议由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2. 职能部门举办的教学、科研业务会议
职能部门举办的教学、科研业务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 国内管理会议
职能部门举办国内管理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除了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应按照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求提前三个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属于《厦门大学关于加强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
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的暂行办法》(厦
大委综〔2014 〕7 号)中规定必须报批的会议,应按相关办
法执行。会议费报销时应附会议审批文件。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承办
(承接)各类会议。已审批准予对外承办(承接)的会议按
照“谁承办(承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督”的原则,
由具体承办(承接)单位负责各项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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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会期和规模,会期和人数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外地代表会议报到和离开的时间,
合计不得超过2 天。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
第九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
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
议效率。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的会议原则上
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可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
和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中央或地方会议定点资格的定
点饭店召开。会议定点场所信息可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管理系统中查询 (/portal )。因委托
方或合作方指定办会地点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非定点饭店
召开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在厦单位为主(超过 50%为在厦
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厦门市内召开,确需到厦门市
外召开的,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
不得到私人会所,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
开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所在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但
住址与会议地点距离较远、往返时间较长,影响参会质量的
可以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
接待费。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
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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