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PDF

发布:2018-02-14约1.15万字共22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水 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 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 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 类(专业技术类)和 B 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 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 B 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其他B 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 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 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考核部 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 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条件、义务和职责 — 1 — 第五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 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 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 120 学时。 B 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 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 作2 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 学时。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 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安全监 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 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工作;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2 — A 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 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 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 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B 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 第七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 活动; (五)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七)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三章 申请、考核和证书管理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附件1 )。申请人向质检总局申报时,申请 表经所在单位盖章,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质检总局。申请人向 省级质监部门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级质监部门。 — 3 — 第九条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