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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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水
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
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
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 类(专业技术类)和 B
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 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
B 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其他B 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
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
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考核部
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
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条件、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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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 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 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
120 学时。
B 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 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
作2 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 学时。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
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安全监
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 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工作;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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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
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
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
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B 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
第七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
活动;
(五)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七)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三章 申请、考核和证书管理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附件1 )。申请人向质检总局申报时,申请
表经所在单位盖章,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质检总局。申请人向
省级质监部门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级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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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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