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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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主要内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税率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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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1、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如打高
尔夫球、一次性筷子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
一种商品流转税。
2、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环节单一
2)税率档次多
3)税负差异大。
【注】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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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税税目
国际上有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特别消费
税,共设立14个税目,以奢侈品作为征收对象,但不是所有的奢侈品。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烟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小汽车
(9)摩托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一次性木质筷子 (14)实木地板
【注】 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是真正的负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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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我国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三类: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报关环节
比较:消费税 价内税 计算公式:
含税价格=不含消费税价格÷(1-消费税率)
另: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增值税与营业税无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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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通常采用:企业合并或分设。
1、合并:是为了延伸生产环节,递延纳税;
当下一个环节消费税率比前一个低时,可以
直接减轻税负。
2、分设:是为了低价转移产品,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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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
某地区有两家酒厂A和B,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适用消费税率20%。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率。企业A每年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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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析
(1)因合并前,企业B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
为零。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该购并行为属于吸收合并(承担B全部债务),不用缴
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
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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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1)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
每年应缴纳消费税=20 000万元×20%
+5 000万千克×2×0.5
=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万元×17%=3 400万元。
2)合并后: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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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
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
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
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
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 000(万元)
B厂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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