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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管清单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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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28 ·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管清单 序号 监管 类别 权力 事项 子项 权力 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 方式 监管过程及措施 处理措施 监管 部门 (机构) 协同监管部门 监督 联系 电话 监管层级 事前 事中 事后 1 B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 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   行政审批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申请办理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用工单位 1.对依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审批条件进行审查。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专项检查 对依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用工单位是都按照要求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用工单位处罚 仲裁办、市人社局监察支队 0562 -21680110562- 2126827 市县(区)级监管 2 B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 劳务派遣许可   行政审批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的单位 1.对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 2.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况,重点是是否存在超比例用工、是否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派遣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等方面内容。 专项检查 1.对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 2.实地现场查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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