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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2017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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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1 - —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2017年版)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人社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采取年度报告、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监管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况,重点是是否存在超比例用工、是否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派遣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等方面内容。 三、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1)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及被派往的用工单位、用工岗位等情况。 (2)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并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3)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2.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抽取部分劳务派遣公司、部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举报投诉重点检查。根据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前的准备。收集相关材料,了解被检查单位职工人数、社保参保情况等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通知。向市效能办报备检查方案,印发监督检查通知或提前2天通知用人单位随机检查; 3.单位自查。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有关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财务凭证等书面资料; 3.实施监督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或书面审查,核实单位自查情况,现场检查时应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 4.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四、事后监管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及时核实查处。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务派遣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管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以及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目标考核奖励、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书面材料审查,强化现场实地核查,完善监管办法,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报纸、网站等多种方式宣传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提升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 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来蚌就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来蚌就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对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来蚌就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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