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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清单.doc

发布:2018-06-18约2.92万字共3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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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行使 主体 备 注 项 目 子项 行政 审批 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民办办学机构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行政 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548号,2009年修改) 第八十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行政 审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行政 审批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行政 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 留 6 行政 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行政 处罚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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