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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核处准则.doc

发布:2016-12-15约9.48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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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文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主計處臺八十九處會三字第一六九二四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三條;並自發布日實施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二條   ? 各機關制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及各機關之組織職掌,訂 入其會計制度。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加強監督。 第三條   ?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績效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 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第四條   ?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 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 處分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 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有關各項業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 三、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與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 任或僱傭等(以下簡稱採購)程序及處分財物程序之審核。 第五條   ?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按下 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本身之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 核,並接受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抽查。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及現金、票據、證券與其他財物之查核, 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 關會計單位負責。 第六條   ? 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 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 為詳實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有關 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第七條   ? 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 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 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序及其 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得依業務需要,擬定內部審核計畫,報請機關長官 核定後,據以執行。 第九條   ? 各機關會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組織與職掌。 二、人力配備。 三、計畫目標。 四、程序與方法。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記並予簽 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 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第十一條   ?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 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第十二條   ?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備上級機關或 審計機關查核之參考。 ??????第二章???預算審核 第十三條   ?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 意下列各項: 一、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 合。 二、各項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 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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