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的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商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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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鑫城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住宅、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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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业主) 电话:
乙方:徐州保利?鑫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徐州保利?鑫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保利?鑫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甲方在本物业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公共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管井房、烟道、电梯井、设备用房、楼顶、天面、平台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设施设备如: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共用照明、供气线路、供暖、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房屋交付使用——指甲方收到开发商《交楼通知书》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甲方收到《交楼通知书》后在通知期限内未办理相应手续,且未与开发商另行约定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交楼通知书》中载明期限的最后一日视为交付使用日期,如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则从约定。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保利?鑫城
甲方所购房屋名称:徐州保利?鑫城_______栋____单元 房
甲方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甲方所购房屋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 路 号 栋____单元 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保利?鑫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依法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依法监督乙方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但需以不干扰乙方正常的物业服务工作为前提。
4.遵守《保利?鑫城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商业)》、《保利?鑫城业户手册》、《保利?鑫城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5.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6.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按标准向乙方缴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7.按照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甲方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合理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并取得乙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甲方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保利?鑫城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修申报手续。
10.对其产权所属的单元具有法定的所有权, 但所有异动(如出租、出售等)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房产出售后, 甲方须告知并负责促成受让人与乙方重新签订本合同, 在新合同未签订之前, 视为甲方已将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予受让人。房产出租后, 甲方须保证该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和规约所制定的条款。房产异动后, 如甲方未履行本条之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利?鑫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照本协议之约定,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履行管理职责,制订本小区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3.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的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4.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
5.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6.负责做好本区域物业管理、住户收楼、入住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对本区域内违反有关公共秩序、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合理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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