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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会计核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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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会计核算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息

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

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

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

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计税基础

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

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

按照本准则规定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

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

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

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

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

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

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

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

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

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确认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

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

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

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

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

债:

(-)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

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

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

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X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

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

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

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

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

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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