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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制度(最新)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诊疗科目与范围
第四条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规定,并根据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诊疗范围主要包括:
(一)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诊断、咨询和处方;
(二)慢性病患者的病情监测、随访和处方调整;
(三)康复、护理、中医等非药物治疗服务;
(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五)其他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诊疗服务。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下列诊疗活动:
(一)需要实体医疗机构设备支持的高风险、复杂手术;
(二)需要现场操作的诊断、治疗项目;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诊疗活动。
第三章诊疗流程与操作规范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诊疗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一)患者注册、登录互联网医院平台;
(二)患者在线填写病情资料,上传相关检查、检验结果;
(三)医生接诊,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
(四)医生开具处方、检查、检验等医嘱;
(五)患者根据医嘱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或在线购买药品;
(六)医生对病情进行跟踪、随访。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诊疗操作规范:
(一)医生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
(二)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在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
(三)医生开具的处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医生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定期随访,及时了解治疗效果,指导患者进行康复、护理等。
第四章医务人员管理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互联网医院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诊疗质量;
(二)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三)不得泄露患者病情、检查、检验结果等信息;
(四)不得收受患者给予的财物、有价证券等;
(五)不得从事与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质量管理组织,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对诊疗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定期开展以下质量管理工作:
(一)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二)对诊疗活动进行质量评价;
(三)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互联网医院平台进行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患者投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确保诊疗活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患者信息管理;
(二)医务人员信息管理;
(三)诊疗活动记录;
(四)处方、检查、检验等医嘱管理;
(五)统计分析与数据挖掘;
(六)信息安全防护。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医务人员信息等数据的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互联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检查、调查等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下为具体内容:
一、诊疗科目与范围
1.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规定;
(2)根据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3)充分考虑患者需求和市场发展。
2.互联网医院诊疗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
(1)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诊断、咨询和处方;
(2)慢性病患者的病情监测、随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