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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0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 1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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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竞拍土地及股权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金额在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30%的决定权。但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对前款所述公司资金、
资产运用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
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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