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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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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0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 1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竞拍土地及股权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金额在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30%的决定权。但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对前款所述公司资金、 资产运用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 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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