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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极背诵版(核心数据汇总).pdf

发布:2018-08-21约4.18万字共2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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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背诵版(核心数据汇总) 一、证书种类与检查: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初次检验范围:初次检验应包括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无线电装 置除外)、船载导航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以及其他适用第II-1、II-2、III 和V 章的设备在内的全面 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防火控制图、 航海出版物、号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也应接受上述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本公 约规则的各项要求,以及如适用时,符合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初次检验范围:初次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 装置在内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初次检验范围:初次检验应包括结构、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该检验应确保船 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 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 并确保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 安全装置的检查。 第6 条 检查与检验 (b)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会危及 船舶或船上人员,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 管机关。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 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 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 何帮助。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确保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 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 二、船长: A——船长:自龙骨顶部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 的长度,取大者。对设计为具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该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B——船长:总长 C——船长: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长 SOLAS A (第V 章指总长B) 防止油类污染 A 载重线 A 吨位丈量 A 避碰规则 B 分舱与稳性 C 1 三、操舵装置: 1、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 主操舵装置 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 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任一舷 35°转至另一舷30°;2、满足任何情况下主管 机关对舵柄处的舵杆直径大于120 mm (不包括冰 区加强)的要求; 1、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前 辅操舵装置 进航速的一半或7 节(取大者)前进时,在不超 过60 s 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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