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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彩虹德记塑胶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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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彩虹德记塑胶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22、24 楼 邮编:518034 电话:(0755 传真:(0755 网址: 二零一七年一月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彩虹德记塑胶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彩虹德记塑胶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作为广东彩虹德记塑胶颜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 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事宜于2016年11月2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彩虹德记塑胶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1 月5 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下发《关于广东彩虹德记塑胶颜料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 要求本所就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为答复《反馈意 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所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 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 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内,母公司彩虹颜料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5 年12 月31 科目名称 关联方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6 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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