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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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粤华信达证字(2016 )第 009-1 号
致: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
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项目(以下
称 “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广
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自远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的要求
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实,在对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本
次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
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
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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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
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
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
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
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2 )公司现持有的全部资质证书、许可、认证等;(3 )梅州市工
商局梅县分局企业监督管理股出具的《证明》;(4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
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5 )《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及重大业务合同;(6 )
与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相关证书续期情况;(7 )于广东环保产业网 (网址:
/bencandy.php?fid=279id=22640 )查询自远环保关于广
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评审的结果。
二、核查内容及依据
(1)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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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登载的经营范围为“环
境治理设计、施工;环境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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