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docx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与检测评价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使用放射性核素进行疾病诊断、治疗和研究的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辐射防护器材配备标准》(GBZ/T200.1)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GBZ120)等相关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一)临床核医学
指在医学领域内,利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诊断、治疗疾病和进行医学研究的学科。
(二)工作场所
临床核医学活动中涉及放射性核素操作、使用、存放的空间,包括注射室、检查室、功能测定室、放射性药物储存室、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等。
(三)控制区
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该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四)监督区
未被确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但要不断监督其辐射条件的任何区域。
四、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一)选址与布局
工作场所应选在相对独立、人员流动少、便于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位置。布局应遵循放射性物质由低活度区向高活度区单向流动、工作人员由清洁区向污染区单向流动的原则。应设置明显的工作区域标志和辐射警示标志。
(二)建筑屏蔽
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操作方式等因素,确定工作场所的屏蔽材料和厚度。一般情况下,使用铅、混凝土等具有良好屏蔽性能的材料。检查室、治疗室等墙面、地面、天花板的屏蔽应能有效降低射线外照射剂量,确保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
(三)通风系统
工作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空气定向流动,防止放射性气溶胶在室内积聚。通风换气次数应不低于4次/小时,排风口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应设有过滤装置,以减少放射性物质排出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放射性废物处理
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其地面和墙面应做防渗处理,并有良好的通风和屏蔽条件。按照短半衰期和长半衰期放射性废物分类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放射性废液应先收集在专用的衰变槽中,待放射性活度降至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以下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五、人员防护要求
(一)个人剂量监测
从事临床核医学工作的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剂量计应定期校准,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建立完整的个人剂量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累计剂量、剂量变化情况等,以便评估其受照剂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二)防护用品配备
根据工作需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帽、铅眼镜、铅手套等。防护用品的铅当量应符合相应的防护要求。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防护性能良好。
(三)健康管理
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对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学观察和治疗。
六、检测要求
(一)辐射剂量率检测
使用合适的辐射剂量率仪,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辐射剂量率进行检测。检测点应包括控制区、监督区、周围环境等关键位置。检测周期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在设备更新、工作场所改造等可能影响辐射环境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检测。
(二)表面污染检测
使用表面污染检测仪,对工作场所的设备表面、地面、墙面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当发现放射性物质泄漏、洒落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检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并及时采取去污措施。
(三)设备性能检测
定期对放射性核素显像设备、放射性药物制备设备等进行性能检测,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临床使用要求。检测内容包括图像质量、计数效率、能量分辨率等。检测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设备维修、更换关键部件后应及时进行检测。
七、评价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评价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因素和程度,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建议。项目竣工后,应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各项辐射防护指标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定期评价
工作场所应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放射防护与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场所布局、屏蔽防护效果、通风系统运行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等方面。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不断优化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八、检测评价报告编制
(一)报告内容
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