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措施及实施规则课件.ppt
在設置時——相當於零配額形成並實施時——具有價格、數量雙重限制作用尚未適應時——數量限制作用明顯,具有配額性質開始適應時——價格作用明顯,具有關稅的性質適應後——數量限制作用明顯,具有配額性質(標準達到後,採用檢驗程式來進行控制)三、WTO關於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
的規則適當範圍規則貿易影響最小規則科學性規則協調規則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規則透明性規則統一實施規則第三節其他新型貿易壁壘一、綠色壁壘綠色壁壘又稱為環境壁壘,指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類健康為藉口的貿易保護措施。綠色環境標誌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補貼二、反傾銷的濫用傾銷即價格歧視,指一國出口商以低於正常品價值的價格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三、社會壁壘四、反恐壁壘五、物種壁壘案例歐盟、日本與加拿大汽車貿易措施爭端案加拿大政府根據《美加汽車協議》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對於符合協議條件的本國製造商,進口原產於美國的汽車及部件時給予免稅待遇,條件為製造商必須在基本年度(1963—1964年)內在加拿大境內生產製造其要進口車輛的類別,並且當地銷售額所占當地總額的比例需達到最低要求;而且加拿大附加值要達到最低標準。此外,可以享受進口免稅優惠的企業限定為三種類型:符合《美加汽車協議》條件的製造商;在《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簽訂前已被加政府制定為受益方的製造商;在1989年之前可望被加政府指定為受益商的其他企業。1998年日本、歐盟指訴加政策違反了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雙方爭議事項:1.進口免稅措施是否有歧視性2.增加值條件是否影響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之間的競爭進口免稅措施是否有歧視性表面看來,加的進口免稅措施使用於一切成員,但實際享受的汽車製造商多為美國和墨西哥製造企業在加境內的子公司,這種企業的關聯性,導致這些進口企業的進口車輛排他性地來源於美國和墨西哥。加方指出:由於日本的進口汽車車型已不再生產或不再適用於加國內市場,未從日本進口完全是一種商業決策,在政策和法律上無歧視性可言。進口企業的差別待遇標準並非原產地標準,而是品質標準。歐盟指出:2.增加值條件是否影響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之間的競爭成份增加值條件,為使用國內汽車部件、配件及材料提供了比使用相同進口產品具有競爭性的優惠待遇,從而影響了進口產品的國內銷售、購買或使用。成份增加值並非是日本和歐盟所理解的“國內成份”,而是一種增加值,另外,加拿大成份增加值包括勞動力、光電等廠房設備及建築物設施折舊,由於這些額外成份,製造商即使不使用加拿大重要部件,也由可能達到加拿大成份增加值要求。加方指出:投訴方認為:非關稅壁壘措施的經濟效應分析非關稅措施及實施規則第一節傳統的非關稅措施一、非關稅壁壘措施的歷史演變非關稅壁壘(non-tariffbarriers)是與關稅壁壘相對而言的,指除關稅外一切限制進出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二、傳統非關稅壁壘的類型與特點(一)非關稅壁壘的類型1.進口配額制(importquotassystem)是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之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的措施。絕對配額關稅配額非協定的“自動”出口配額協定的“自動”出口配額2.“自動”出口配額制指出口國家或地區在進口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某一時期內(一般為3~5年)某些商品對該國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額內自行控制出口,超過配額即禁止出口。3.進口許可證制(importlicensesystem)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否則一律不准進口的制度。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4.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指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實行限制,以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的匯價穩定的一種制度。(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5.進口押金制(advanceddeposit)指進口商在進口商品時,必須預先按進口金額的一定比率和規定的時間,在指定的銀行無息存入一筆現金,才能進口。6.最低限價制和禁止進口進口最低限價制(minimumprice)就是一國政府規定某種進口商品的最低價格,凡進口貨價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則徵收進口附加稅或禁止進口。7.海關估價制(customsvaluation)是海關為了徵收關稅,確定進口商品價格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