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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流程及标准.docx

发布:2025-05-09约3.6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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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流程

申请与决定

申请时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申请主体及决定机关:诉讼过程中,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抗诉和再审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

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

准备工作

缴纳费用与提供材料: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申请笔迹鉴定需提供被怀疑的笔迹的书写样本(手写文件、签名、信件、合同等)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或申请书,并提交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个人资料等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确定鉴定机构和人员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实施

受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原则:司法鉴定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完成鉴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实施,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签名章。司法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鉴定人的人身权力受法律保护,鉴定人有权拒绝解决或回答与鉴定内容无关的问题。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补充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标准

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实行回避,并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伤残标准

以十级伤残为例,其鉴定标准是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口鉴定标准

长度计算:线性伤口从一端测到另一端;不规则伤口分段测量后累加;深部伤口还需考虑体内延伸长度。司法鉴定时,专业人员按规范标准计算,保证结果科学公正。

伤口和瘢痕鉴定:先由相关方(法院、律所、当事人等)向有资质机构申请,提交病历等材料;鉴定人详细检查,测量伤口、观察瘢痕特征,还会用仪器辅助;依据专业知识判断情况;最后出具含损伤程度等结论的报告供法律案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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