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_T 2225-2024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docx
ICS03.160CCSA00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225—2024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
Specificationforjudicialetiquetteofpeoplescourt
2024-12-24发布2025-03-24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225—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礼仪 1
4.1仪容仪表 1
4.2服务用语 3
5诉讼服务窗口礼仪 3
5.1基本要求 3
5.2坐姿要求 3
5.3接待要求 4
6庭审礼仪 4
6.1庭审 4
6.2调解 5
7执行公务礼仪 5
8司法警察礼仪 5
附录A(资料性)着装示范 7
附录B(资料性)诉讼服务窗口服务用语场景示例 10
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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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宇、黄小丹、刘孙明、丁寻韬、王彬彬、谈甜、谢伟峰、魏薇、梁静、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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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司法工作的基本礼仪、诉讼服务窗口礼仪、庭审礼仪、执行公务礼仪和司法警察礼仪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人民法院司法礼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礼仪
4.1仪容仪表
4.1.1仪容
4.1.1.1法院工作人员的仪容应与职业特点相适应,符合公务活动的要求,做到整洁美观、简约朴实、自然得体。
注1:法院工作人员一般包括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注2:人民陪审员、其他外聘参与司法工作的人员等参照执行。4.1.1.2头发应保持干净、整洁、庄重、得体、自然。
a)男性:头发不遮住耳朵、眉毛、普通衬衫领子;不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剃光头,不漂染彩发。
b)女性:不留寸头,不漂染艳丽彩发,留长发者应束起、扎起,头绳、头饰简朴。4.1.1.3面部应保持美观、整洁。
a)眼睛:无异物、无睡意、不斜视;眼镜端正、清洁明亮;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办公时不戴墨镜。
b)鼻腔:鼻孔干净、不外露鼻毛。
c)耳朵:干净、无异物。
d)嘴部:保持牙齿清洁、去除异味。
e)其他:男性不蓄胡须。
4.1.1.4应保持双手清洁,不留长指甲。
4.1.1.5女性工作人员可略施淡妆,妆面应注意适度、真实、自然;不化浓妆;不喷洒浓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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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仪表
4.1.2.1法院工作人员正式场合按相关规定着装。
4.1.2.2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相关示例见附录A。4.1.2.3应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配套穿着,搭配穿制式皮鞋或其他深色皮鞋、深色袜子;不同制式服装不混穿,制服与便服不混穿。
a)着夏服时,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b)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穿白色长袖衬衣,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基本相当。
c)着审判制服时,不佩戴除法徽、党徽、团徽以外的徽章。
4.1.2.4法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时,应穿着法袍;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动、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时,可穿着法袍。法袍因损坏或破旧影响开庭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4.1.2.5法徽仅限佩戴于审判制服上,不应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a)开庭审判应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b)法徽佩戴的位置为:
1)夏服:佩戴于上衣左胸口袋上方,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2)春秋服、冬服: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