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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和相关信
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
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
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
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
一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
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
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
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
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
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
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
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
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
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
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
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
理:
(-)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
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
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
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
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三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
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
允价值为基础计: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换
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的,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
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
实质: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
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