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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核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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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核算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

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

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

(转入方1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

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

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

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

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

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

(-)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

现金流量。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

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

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

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

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

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

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

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

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

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

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

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

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

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

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第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

认的规定。

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

第六条金融资产转移,包下列两种情形: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

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

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

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

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

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

件。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

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

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

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

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

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第七条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

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

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

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

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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