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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核算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
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
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
(转入方1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
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
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
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
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
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
(-)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
现金流量。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
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
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
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
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
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
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
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
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
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
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
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
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
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
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第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
认的规定。
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
第六条金融资产转移,包下列两种情形: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
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
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
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
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
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
件。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
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
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
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
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
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第七条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
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
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
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
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