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_T1130-2016_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_吉林省.docx
ICS07.080
DB22
B41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130—2016
代替DB22/T1130-2008
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Thetechnicalspecificationoffurrieryanimalquarantines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130—2016
前言
本标准由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鹏、刘成、范钦磊、王龙涛、王殿利、徐宝成、胡大勇、臧杰姝、朱先鹏、
闫丽华、王国岩。
本标准替代DB22/T1130-2008《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删除了“鼠”。
——“检疫对象”部分删除了炭疽病、貂病毒性肠炎,增加了细小病毒性肠炎、狐狸脑炎、狂犬病、
伪狂犬病。
——“检疫程序”部分增加了申报检疫项目。
——“查验资料”部分修改了饲养场(养殖小区)有无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的时间,“近期”改为“近
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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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1130—2016
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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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动物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貂、狐、貉等毛皮动物的产地检疫监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125号
3检疫对象
本标准规定的检疫对象为犬瘟热、细小病毒性肠炎、水貂阿留申病、狐狸脑炎、狂犬病、伪狂犬病、
传染性肝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对于出售的毛皮动物,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三个月有无发生
相关动物疫病,且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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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1130—2016
4.3.1.1
群体检查
观察静态、动态和食态。检查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
物状态等,检查方法按GB16549执行;种用毛皮动物的检疫按GB16567执行。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粘膜、
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4.3.2.2
4.3.2.3
犬瘟热(见附录A.1)
细小病毒性肠炎(见附录A.2)
狂犬病(见附录A.3)
4.3.2.4狐狸脑炎(见附录A.4)
4.3.2.5
4.3.2.6
传染性肝炎(见附录A.5)
水貂阿留申病(见附录A.6)
4.3.2.7伪狂犬病(见附录A.7)
4.4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标准规定疫病,进行实验室检测。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3临床检查发现疑似患有本标准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诊断。
5.4发现患有本标准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健康的,应按动物疫病防疫技术规范采取相应
防疫措施。
5.7检疫发现本规定疫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6检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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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检查内容
A.1犬瘟热
出现体温升高,成间歇性;有流泪、眼结膜发红、眼分泌物液状或粘脓性。鼻镜发干,浆液性鼻液
或脓性鼻液。病畜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脚垫角化、鼻部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转圈、
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阵发性抽搐等,怀疑感染犬瘟热。
A.2细小病毒性肠炎
出现呕吐和腹泻,同时伴有厌食、精神沉郁和迅速的脱水。粪便呈黄色或褐色,如果有血液则颜色
会加深或带有血色条纹,严重的可能出现拉血。病畜表现出体温升高(39.4℃~40.6℃)和白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