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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_T1657-2012_处方调剂技术规范_吉林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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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C05

DB22

备案号:35791-2013

方标准

DB22/T1657—2012

处方调剂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dispensingprescription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1657—2012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立卓、孟庆纯、米连兵、曹春远、马震。

I

DB22/T1657—2012

处方调剂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处方调剂的准备工作、一般程序、差错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处方调剂。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处方调剂dispenseprescription

接受处方到交付药品的全过程,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管理性、法律性、事物性、经济性综合一

体的活动过程。

a)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b)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抗菌药物的调剂资格;

c)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根据领药计划单调剂室向药品库房领入药品。

3.1.3药品核对

1

DB22/T1657—2012

3.1.5药品摆放

不同药品摆放要求为:

a)一般按剂型、贮藏规定、药理作用或汉字拼音顺序分区、分层摆放,设有识别标识;

b)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

c)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专人保管。

3.2程序

3.2.1收取处方

药师收取医师开具的处方。

3.2.2审核处方

3.2.2.1处方权的审核

着重审核开具处方医师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的处方权。

3.2.2.2处方内容的审核

处方内容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b)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不合格处理方法为:

a)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b)如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

c)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2.3.1仔细阅读处方,按照药品顺序逐一调配;应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

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合理用药,对临床

诊断。

3.2.3.2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和用法,准确规范的书写标签,在每

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标签,对需要特殊保存的药品加贴醒目的标签提示患

者注意。

2

DB22/T1657—2012

3.2.3.5核对后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3.2.4复核

核对患者姓名,药品与处方的相符性,检查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复核无误签名或加盖专

用签章。

3.2.5发药

3.2.5.1向患者说明每种药品的服用方法和特殊注意事项,同一药品有两盒以上时要特别说明。

3.2.5.2发药时应注意尊重患者隐私。

3.2.5.3尽量做好门诊用药咨询工作。

3.3差错的处理

3.3.1方法

建立差错处理预案。

3.3.2追回

及时追回错发药品。

3.3.3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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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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