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_T469-2018_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_吉林省.docx
ICS01.140.30
DB22
C01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469—2018
DB22/T469-2009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Archivesmanagementregulationofhealthadministrativepenalty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22/T469—200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469-2009《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与DB22/T469-2009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引用文件修改为最新版本;
——修改了章标题“归档案卷范围”和内容,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和种类按《卫生行政
执法文书规范》最新版本修改和增删;
——修改了章标题“档案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内容;
——5.4项下按“不能随文书、材料立卷的视听证据”和“不能随文书、材料立卷的物证或材料”
两方面详细要求;
——修改了章标题“档案的整理方法与归档要求”和内容;
——原6.1.3删除,内容并入6.1.1;
——原6.2.2.1和6.3.2.1“填写时应使用墨汁、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计算机打印。”合并为一
条,设为6.2;
——修改了“归档案卷保存期限”部分内容;
——修改了“归档案卷移交”部分内容;
——DB22/T469-200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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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的归档案卷的整理方法和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
3术语和定义
立档单位在其卫生行政处罚活动中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
将归档案卷以卷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订、装盒的过程。
a)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受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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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立案报告;
c)案件移送书。
4.3证据材料
a)现场笔录;
b)询问笔录;
c)卫生监督意见书;
d)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e)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f)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g)检验结果告知书;
h)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i)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j)查封扣押决定(处理、延期通知)书;
k)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l)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m)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在执法检查中收集到的其他书面或视听等证据材料。
4.4案件裁量材料
a)合议记录;
b)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c)陈述申辩笔录。
a)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需存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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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复议告知书;
c)不予受理决定书;
d)申请转送函;
e)责令受理通知书;
f)提出答复通知书;
g)停止执行通知书;
h)行政复议决定书。
4.10
行政诉讼材料
a)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需存档的行政诉讼起诉状;
b)行政诉讼上诉状;
c)行政诉讼申诉状;
d)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11其他相关材料
a)被处罚主体的身份和法定资质证明材料;
b)代理人的相关材料;
c)相关的审批材料;
d)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与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视听材料等各种
有价值的材料。
5.1文书、材料实行一事一档(卷)、一案一档(卷)、一户一档(卷)制度,一卷一号。案卷内材
料按日期先后顺序排列,日期相同的材料按案件办理的先后顺序排列。
5.2卫生监督机构应自立案之日起,由案件承办人员系统收集相关文书、证据材料及其它文件材料并
及时立卷。
5.3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整理案件的全部文书、材料,并进行编号装订,按要
求归档。跨年度的案卷应在结案年整理完毕并归档。
5.4不能随文书、材料立卷的视听证据,应在备考表上注明证据的名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
人、证明对象、存放地点和处理情况等;不能随文书、材料立卷的物证或材料,应在备考表上注明名称、
数量、取得时间、取得地点、责任者、存放地点及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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