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T1393-2011_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_河北省.docx
ICS11.220
DB13
B41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393—201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1393—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增利、张福军、陈东来、丁红田、范炜、李海涛、韩俊琴、赵飞、王瑞红、
李湃、陈建华、王健诚、王玉然、马志华、回新彩、张玉新、耿艳青、马军红、丁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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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屠宰过程中的宰前检查、宰前检查后的处理、同步检疫、同步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
本标准适用于羊的屠宰检疫。
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颁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告)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
羊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羊只经屠宰、放血、去毛后,不净膛、半净膛或全净膛的躯体。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羊只进入屠宰场(厂、点)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是否来自非疫区,询问了解羊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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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1.2查证验物
官方兽医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羊只种类、数目、运输车辆是否相符等。
5.1.3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对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羊只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
规程》执行。
5.1.4入厂监督的处理
5.1.4.1羊只经初步判定为健康的,且手续合法,准予进入屠宰厂。羊只卸载后,官方兽医监督承运
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5.1.4.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以及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转让、伪
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禁止入场,依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理;畜禽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处理。
5.2待宰期间的检查
5.2.1静养
进入屠宰场的羊只至少进行12h的静养。
5.2.2临床检查
对个体检查中发现疑似疫病难于判断的,可将疑似病羊或采集血液、分泌物、渗出物、粪、尿等样
品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
6.1准宰
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的羊只准予屠宰。
6.2禁宰
6.2.1经检查确诊为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同群羊只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GB16548的规定处理。
6.2.2经检查确诊为炭疽、布鲁氏菌病及符合GB16548规定销毁的羊只和对人、羊危害较大的传染
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的羊只,一律不准屠宰,按照GB16548中3.2的规定做销毁处理。
6.3缓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和其它疫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者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羊只,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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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急宰
除本标准5.2、5.3所列动物疫病外,凡确诊为物理性挤压、热应激性濒死的羊只,或患动物普通
病、一般动物疫病且无碍食肉卫生的羊只,由官方兽医监督送急宰间实施急宰。急宰后的肉尸、内脏按
GB16548中3.3的规定做化制处理。
6.5消毒
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7.1
基本要求
羊只屠宰后应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肉尸统一编号,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
7.2
同步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7.2.1头蹄部检疫
7.2.1.1头部检疫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发现异常时剖开下颌淋
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2.2.1心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发现异常时剖检肾
脏,检查有无出血、淤血、水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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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发现异常时剖检脾实质,检查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坏死等。
7.2.2.6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