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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5T 044-2005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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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1

DB1305

邢台市地方标准

DB1305/T044—2005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05-11-25发布2005-11-25实施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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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5/T044-2005

前言

本标准由邢台市畜牧水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邢台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保江、武保清、秦莉、回新彩、郭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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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5/T044-2005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屠宰过程中的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50-1996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GB19442-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3宰前检疫

3.1活禽入场时,查验并收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3.2核对家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死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禽,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16549-1996的规定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3.3对待宰期间的家禽应随时进行临床观察。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病、死禽。

4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4.1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GB19442-2004的规定进行处理。

4.2检出鸡新城疫时,按GB16548-1996和GB16550-1996的规定进行处理。

4.3检出小鹅瘟、鸭瘟、马立克氏病时,按GB16548-1996中3.1的要求处理,同群禽急宰,胴体和内脏按GB16548-1996中3.3的要求处理。

4.4检出其他疫病的家禽时,实行急宰,剔除其病变部位作销毁处理,其余部分按GB16548-1996中3.3规定的方法处理。

4.5急宰的家禽应将其宰前检疫报告单及时通知有关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家禽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5宰后检疫

5.1基本要求

5.1.1家禽宰后检疫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5.1.2家禽屠宰后应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胴体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

5.2宰后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5.2.1胴体检疫

DB1305/T04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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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检皮肤、脂肪、肌肉色泽,判定放血程度。检查头部、体腔及天然孔有无异常。

5.2.2内脏检疫

视检食道、气管、腺胃、肌胃、肠道、心脏、肝脏、胆囊、脾脏、肾脏、胰腺、卵巢、输卵管等的色泽、大小,有无肿胀、出血、坏死及病理性结节、增生等。必要时切开脏器,重点检查喉头、心冠脂肪、腺胃、肌胃腺胃交界处、盲肠扁桃体、小肠、直肠等有无出血,法氏囊是否肿大、出血等病理变化。

6宰后检疫后的处理

6.1检疫合格的家禽胴体(肉品)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或加贴检疫合格标识,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外包装加贴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封签。

6.2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GB19442-2004的规定处理。

6.3检出鸡新城疫时,按GB16548-1996和GB16550-1996的规定处理,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B16548-1996中3.3的规定处理。

6.4检出小鹅瘟、鸭瘟、马立克氏病时,按GB16548-1996中3.3的规定处理。

6.5经宰后检疫发现其它传染病时,按GB16548-1996的规定处理。

6.6检出球虫病的处理

6.6.1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的,胴体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6.6.2肌肉无变化的,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

6.6.3病变轻微,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

6.7检出肿瘤的处理

6.7.1一个器官有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且无其他病变的,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或肌肉有病变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6.7.2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有肿瘤病变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6.7.3检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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