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6∕T 27-2020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docx
ICS65.020.30CCSB41
DB4106
鹤壁市市地方标准DB4106/T27—2020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20-10-19发布2020-11-19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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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06/T27—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瑞英、雷岩、李雨珍、蔡雯雯、罗军堂、李震、刘辉。本文件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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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检疫设施、检疫人员、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及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生猪屠宰检疫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牧发〔2018〕9号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7〕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猪胴体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3.2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3.3
准宰
官方兽医经入场监督检查、宰前检疫合格的生猪准许进行屠宰。3.4
急宰
经官方兽医检查,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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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紧急屠宰。3.5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6
同群生猪
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3.7
同车同批生猪
来自同一车辆的同一批生猪,并且生猪佩挂畜禽标识显示来源于同一产地的生猪。
4屠宰场(厂)防疫要求
4.1选址
选择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4.2布局
4.2.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4.2.2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由隔离设施分开,;
4.2.3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及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4.2.4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分别设置;
4.2.5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4.2.6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4.2.7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4.3设施设备
4.3.1动物装卸台配备光照强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4.3.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4.3.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光照强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4.3.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4制度管理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检疫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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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屠宰检疫办公室基本设施
办公桌椅、连接互联网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器械柜、消毒器具、应急照明及拍照或摄像取证设备、防护用品。
5.2镜检室检验设备
显微镜、载玻片、用于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
5.3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设备
符合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快速检测卡,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用于采样和样品保存设备。
5.4现场检疫器具
刀、钩、锉、剪刀、镊子、不锈钢盘、测温仪(体温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
6官方兽医要求
官方兽医由辖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应经必要的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