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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定期寿险C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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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2011]定期寿险 07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定期寿险 (C 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 本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被保险人名单、附加合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如果保险单和被保 险人名单内容不一致,以保险单为准。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和我们”统称 “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以 及年龄在 60 天至 22 周岁 (含 60 天,不含 22 周岁)的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 和生活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 人的姓名应在被保险人清单中列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投保人范围:与被保险人有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他组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投保人应为其符合本合同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成员投保本保险,且参加本 保险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GTL103 -A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 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造 身体全残;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因疾病造 身体全残。 二、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因疾病身故;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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